陕西省物品估价鉴定收费标准
| 档次 |
估价计费额度 |
收费比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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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
50000 元以下 |
4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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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|
50001 元至500000元 |
4 —3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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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|
500001 元至1000000元 |
3 —2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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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|
1000001 元至2000000元 |
2 —1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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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|
2000001 元以上 |
1 —0.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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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 1、计费方法和标准,按估价物品评估值大小,分档计收。2 、物品估价鉴定复核,按重新估价收费。物品估价起点收费额为300元,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额的按起点收费额收费。3 、在物品估价鉴定的过程中,价格认证中心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对物品进行质量、技术鉴定所发生的费用,由估价委托方另行支付。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。4 、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,机构和个人以及“三资”企业委托评估,可参照国际贯例议定收费标准和币种。5 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,委托方应按估价物品的市场一般价格预付30%的费用,评估中途撤回,委托方的预付费用不于退还。 | ||